申請者應遵守下列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發生,所有之責任概由申請者負責。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波輻射性電機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登錄者、申請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之規定辦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者、申請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波輻射性電機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登錄,或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符合性聲明登錄,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申請者對申請過程之任何問題,須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申請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合格者或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經審驗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驗證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5年。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或取得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產品,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定技術規範之規定,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定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申請者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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